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标准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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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9:05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晓琳 通讯员 岳世洲 陈通玉 林振民)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标准已经确定。 该标准规定: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残疾军人户籍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担、民政部门发放,其标准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按市统计局正式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厦门市城镇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为1712元,假设某残疾军人因公受伤被评为二级残疾,他每月可以拿到1712元×50%=856元标准的护理费用。(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