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燃气改造费不该居民交 本报记者 王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1:47 生活报 | |||||||||
本报讯19日,本报报道了“动力区星光小区燃气管道旧网改造,动力区供气管理处向小区834户居民,收取每户400元的改造集资费”一事,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哈市相关部门和律师。 哈市燃气化工总公司的4号接待员答复说:“星光小区居民原来用的不是我们出资建设的管道,按‘燃气管道产权单位建设的管道,改造时由产权单位出资改造’的原则,对其
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靳律师说,根据新条例的相关规定,这笔管网改造的费用是不应向居民收取的,因为燃气公司已在居民进户时把其默认为居民用户,现在星光小区居民也确实变更为居民用户,所以管网改造时就不应把他们视为企业用户,至于如何收取燃气管道改造费用,是燃气公司和企业之间的事情,和居民没有任何关系。 (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