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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香港老人平反47年之久的“反革命罪”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5:48 水母网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生效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本案中,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错误,恢复了王福贤老人的清白。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宗旨和精神。

  南方网讯10月8日,一封寄自香港的挂号信送到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庭长的办公桌上。信是一位名叫王福贤的香港老人写的,他在信中对法院为其平反近半个世纪前的冤案而表示感谢。

  今年70岁的王福贤老人在信中写道:“关于本人申诉平反‘反革命罪’案的事,蒙贵院高度重视和不辞劳苦地找当时的人物核对,现得到贵院的正确处理,给予平反。本人及家人均对党和政府及贵院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永远铭记。对贵院工作人员的廉洁高尚品德万分敬佩!”

  王福贤原为汕头市税务局办事员,1958年9月因犯反革命罪被原汕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62年刑满释放后,王福贤到了香港。3年前,王福贤从香港以信件方式向汕头中院提出申诉,要求为其平反。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虽然立案后即迅速展开调查,但由于王福贤案时间太久,当事人在香港,身份也不明确,调查工作异常困难,历尽周折。在法官们的努力下,两年之后,案件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今年9月下旬,汕头中院派出审监庭两名法官专程前往香港,为原审被告人王福贤宣告了无罪判决。

  一封申诉信的背后

  2002年底,汕头中院收到王福贤从香港寄来的信件,向汕头中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反革命罪是冤案,要求平反。

  汕头中院依法立案,随后展开了艰苦的调查工作。

  要判定王福贤的情况是否属实,首先必须确认申诉人王福贤的身份,其次还要查清47年前王福贤那一段历史事实。由于申诉人在香港是以“王福贤”的姓名向汕头中院提出申诉,但申诉信中却没有提交原审判决书和身份证明材料。该案合议庭多次发函,要求申诉人提交原审判决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却始终不见回音;多次传唤申诉人来汕头核对身份,亦屡屡遭拒。同时,汕头中院又查找不到原审的档案材料,致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始终无法确定申诉人的身份,案件一度无法审查下去。

  为了尽职尽责地查清该案,给申诉人公平公正的答复,法官数次前往汕头市公安局查找案卷,最后终于从该局档案室寻找到该案的原始档案。今年3月中旬,汕头中院审监庭法官前往香港,对王福贤申诉的事实和身份进行调查核实。

  然而,当法官到香港调查核实王福贤身份时,发现见到的却是一位名叫“王正”的老人。“王正”告诉主审法官,自己就是原审被告人王福贤,从1962年到香港后,他就改用“王正”这个名字。

  为了确定“王正”就是“王福贤”,法官反复审查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明书原件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署依照法例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原件,查明王正以前在大陆又名王福贤,原审判决书上也有王福贤又名王正的记载。最终,法官得以认定申诉人“王正”就是原审被告人王福贤。

  法官随后又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进一步了解王福贤的有关情况。

  王福贤,1935年5月1日出生在广东省兴宁县,汉族,原系汕头市税务局办事员。1958年因犯反革命罪被原汕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62年刑满释放,同年5月20日从深圳前往至香港,后从事建筑、百货、贸易等行业。王福贤目前家中有妻子黄氏及3个子女。

  确定了王福贤的身份之后,审判监督庭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审查47年前的那些“犯罪事实”中,通过翻阅大叠大叠发黄破损的档案材料,逐一寻访当年的有关当事人,在尘封的历史往事中一点一滴地搜寻、查证、核实……

  最终,汕头中院再审查明:在肃反运动后,王福贤先后写信给《人民日报》、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和反映其老家兴宁县宁中乡宁安村村干部在统销时期违反政策,将其母亲抓起来打、斗、关和罚跪碎石堆,以及自己在肃反运动中被隔离期间,被殴打、批斗和关押了7个月等情况,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

  1954年,王福贤因不满他人被提拔,曾针对其他同事和领导发牢骚,说过“人家参加革命他还在睡觉”等一些话。1957年5月,王福贤在其肃反被隔离审查的房屋门口写了一首打油诗,抒发个人感情。在整风和反右斗争的时候,王福贤又对同事说了一些带情绪性的过激言论。

  1954年,王福贤向派出所写了一封匿名信,不实检举曾与其谈恋爱的罗某之父是反革命、中统特务,与香港林某有经济来往。罗某与他人谈恋爱,目的是了解我国军事、经济情报等。1955年6月期间,王福贤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

  该案合议庭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评议后认为:王福贤因在“肃反”运动中被审查并作行政警告处分后,心中不服,先后写信至《人民日报》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和反映,申诉和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在整风和大鸣大放时期说了一些落后、错误和不满的言论,写匿名信诬告他人,是属于思想落后、觉悟低、意识差的表现,但主观上并没有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的反革命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的反革命行为。同时,也不属于195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十一种情形的反革命分子。故原审判决认定王福贤坚持反动立场,肃反后对党和革命事业严重污蔑破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反革命罪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王福贤申诉中提出的自己写信向《人民日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反映情况时,并不是要反党、反革命,而是要反对恶人、坏人和投诉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的申诉意见,符合实际。

  今年9月,汕头中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撤销原汕头市人民法院1958年9月作出的“认定被告人王福贤犯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刑事判决,同时宣告原审被告人王福贤无罪。

  为了使年老体弱的王福贤尽快得悉其已获平反的消息,国庆节前夕,汕头中院专门派出审判监督庭连辉廷庭长和林炼丛副庭长,到香港向王福贤宣告无罪判决。古稀老人王福贤听到无罪判决之后,当场泪洒双襟,在宣判笔录上写下:“我没有意见。非常感谢党和政府,感谢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邱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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