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中短信成证据 男方获赔精神损失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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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14:2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南昌10月22日消息(记者胡啸、通讯员缪江) 近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被告曾某给付原告黄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男)与曾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5天曾某便外出打工并长期和邹某非法同居,期间邹某曾发送12条手机短信侮辱、威胁黄某,要求黄某与曾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婚后没有遵守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基本准则,长期在外与他人同居,存有过错,法院依法判决曾某赔偿黄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