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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指认强奸 羁押790天后无罪释放(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07:04 华商网-华商报

  

青年被指认强奸羁押790天后无罪释放(图)
王杰说,手腕处至今还有手铐留下的印记

 

青年被指认强奸羁押790天后无罪释放(图)
王杰就是被带进身后的派出所接受讯问后,开始了790天的羁押生活

  核心提示

  案由:2003年8月,19岁的榆林青年王杰,被一女子控告对她实施强奸、伤害。此后王杰被羁押在看守所长达790天。

  侦查:7份前后矛盾的疑犯供述,4份颇有出入的受害人陈述,以及一份公安部对受害人引产胎儿作出的鉴定,哪一种是有力的证据?

  审理:榆林市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各种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案属证据不足之疑案,最终判定王杰无罪,于今年10月18日将其释放。

  10月18日,在被羁押看守所里790天后,榆林市青年王杰被宣告无罪释放。2003年8月,王杰因被人指控为一起强奸、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进看守所。在案件反复审查、审理中,要不是公安部对控告人案发后引产的5个月胎儿作出的一份强有力的鉴定,王杰很有可能被判有罪。

  近日,重获自由的王杰向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递交了一份金额为3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19岁小伙被人指控强奸、伤害

  2003年8月20日,在榆林市一摩托车修理部打工的19岁青年王杰正在低头工作,突然一名身穿制服的警察走进来,将王杰带到了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青山路派出所,进行调查。原来,王杰在不久前认识的一名比自己大2岁的女子丽丽(化名)报案称,在8天前的一个夜晚,她被人带到郊外并遭到殴打、强奸,而她在委托亲属报案时,说作案人是王杰。

  王杰对此感到十分意外,他表示,自己与丽丽在数月前认识的。案发当天,自己因工作忙,根本就没见到她,原本以为向警方说明情况就能回家,谁知,他一走进看守所的大门,直到790天后的今年10月18日才得以重获自由。

  疑犯7份供述前后矛盾

  王杰被带往派出所后,先后7次向侦查机关作出过供述,但这些供述却前后矛盾。

  在2003年8月20日上午向警方的第一次供述中,王杰称事发的2003年8月12日晚,自己出去跑“摩的”,至晚上11时才返回修理部,直到18日自己给丽丽家打电话,才知道其受伤。20日中午,王杰作出第二次供述,基本与第一次相同。

  当日下午,王杰在第三次供述中,突然推翻前两次的无罪供述,承认了强奸、伤害丽丽一事。王杰供述称,当晚8时,自己用别人的一辆新大洲125型踏板摩托车,将丽丽送至村口,并提出性要求,但遭到拒绝。气愤的王杰就在丽丽身上踢了一脚,在左肩处打了一拳,后又从摩托车内取出一根撬杠打在丽丽头部左侧,她当时就跌倒在路边的沙地上,王杰在其背上乱抓了一顿后将其衣服脱下实施了奸污。

  在随后几日里,王杰又向侦查机关作了3次供述,这几次供述与第三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只不过作案地点始终无法统一。

  2004年1月9日,关押在看守所里的王杰在接受调查时作了第七次供述,再次翻供,谈到丽丽的案子是他人所为,与自己无关。

  今年10月20日,王杰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始终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案发当晚他的确没有见到过丽丽,更没有送她回家。

  受害人4份陈述出入颇多

  同被告人王杰的7次供述一样,丽丽在向侦查机关先后作出的4份受害陈述,也存在前后矛盾、出入颇多的问题,甚至在最后一次陈述中,她还一度称自己遭强奸只是听别人说的,到底强奸了没有自己也不清楚。这样的陈述,连同王杰的两度翻供,让原本简单的案件一时间疑云重重。

  丽丽在2003年8月20日所作的两份陈述中称,自己当晚从自己工作的理发店准备回家时,遇到骑一辆银白色踏板摩托车的王杰。王杰将其送至村口时,提出要发生性关系,自己予以拒绝,但王杰却不答应。两人拉扯了约半小时后,王杰拿出一把八九寸长的刀子,刀把是木制的,黑色。王杰当时用刀把将其头部打伤,次日她被家人送往医院,昏迷数天。在这两次陈述中,丽丽并没有提到被强奸。

  两天后的中午,丽丽在第三份陈述中称,当晚王杰对其提出结婚要求遭到拒绝后,王杰对自己拳打脚踢,还掏出亮亮的东西,很像刀子,在其头部左侧打了一下,自己昏倒后,王杰将其拉到路东强奸。

  2004年1月13日,丽丽也作了最后一次陈述,这次其对案件情节的叙述,与前3次大相径庭。丽丽称,当晚其受伤后脑子就有了问题,有关强奸的事自己记不清,是听别人说的。当晚,自己挡了一辆“摩的”回家,中途司机将头盔取下后才发现是王杰,两人来到村口后,王杰不是用刀,而是用颜色不是很亮的撬杠将其打昏,他骑的踏板摩托车也不是白色的,而是红色的。

  嫌疑人称遭诱供而承认作案

  在先后对侦查机关的7次的供述中,王杰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这一焦点情节的描述多次矛盾。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复?王杰说,当日被带到派出所后,民警对其进行了询问,前两次自己都如实供述,然而在对自己的第三次供述中,自己遭到了殴打,只好接受了诱供。

  10月21日,记者采访了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青山路派出所。当年负责办理该案的民警刘斌表示,案子过去的时间太长,当时所有的情景都记不清楚了。随后,记者又联系到另外一名参与办案的知情民警,他告诉记者,该案不存在屈打成招。至于王杰两次翻供,他表示,在刑侦阶段,犯罪嫌疑人多次翻供是常有的事,不能一次判定翻供的嫌疑人就一定遭到了逼供。

  亲子鉴定胎儿生父不是王杰

  2004年2月20日,一次意外发生的事件,让案情峰回路转。这一天,丽丽在医院检查时被确诊怀孕5个多月,丽丽声称,她从未与其他男性发生过性关系,遂认定自己怀孕系被案发当晚王杰殴打强奸所致。随后,丽丽作出一个决定———将胎儿引产,作亲子鉴定。与此同时,被羁押在看守所中的王杰也曾多次提出要求,说如果自己实施了强奸,可以对丽丽体内精液进行鉴定。

  丽丽引产后,榆林公安机关也作出决定:对胎儿进行亲子鉴定。紧接着,公安机关先后两次提取了王杰的血液作为对比样本,同时为了保证鉴定的权威性,将丽丽及胎儿的血样连同王杰的血液样本一同送往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很快,公安部得出了物证鉴定结论:王杰并不是引产胎儿的生父,同时,经公安部和陕西省公安厅鉴定,案发当晚丽丽所穿牛仔裤上未检出精斑。

  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公安部的这份鉴定书,成为两级法院认定王杰无罪的有利证据。

  3次判决均判被告人无罪

  2004年6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但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检察院并没有指控王杰犯强奸罪,而是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丽丽也随之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审判程序中,丽丽一直坚持遭到王杰强奸。两个月后,榆阳区法院作出(2004)榆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认定王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这样的判决,榆阳区检察院以庭审程序违法等理由提出抗诉,丽丽也提出上诉。

  2005年6月2日,此案经榆林市中院发回重审后,榆阳区法院又作出判决,同样认定王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榆阳区检察院和丽丽分别再次提出抗诉和上诉,其间榆林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05年9月23日,榆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书,准许榆林市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丽丽的上诉。榆林中院认为,首先王杰的7次口供前后矛盾且有反复,难查真伪。其次受害人丽丽的口供也前后不一,她在发现自己怀孕后,肯定地认为系王杰强奸所致,但公安部的结论却认为王杰不是胎儿生父,如果当晚实施殴打、强奸的系同一行为人,则不能得出王杰就是实施犯罪的唯一结论。第三,丽丽证人的很多证据都是听说,属于传来证据。因此从整体上来看,各种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此案属证据不足之疑案,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判定王杰无罪。2005年10月18日,终审裁定送达,王杰终于走出了看守所重获自由。

  提出35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我进入看守所的时候才19岁,现在出来已经是快22岁的人了!”10月20日,刚从看守所被放出才两天的王杰感慨万千,他告诉记者,由于蒙受不白之冤,在看守所里,他几乎整日不说话,情绪极其低落,而且从看守所出来后,他发现原先良好的视力已经严重下降,双手腕部则留下了难以消失的手铐印记。

  随后,在律师的帮助下,王杰将一份《刑事赔偿申请》交到了榆阳区检察院,在申请书中,王杰认为检察院错误批捕,错误关押,要求其按照《国家赔偿法》支付国家赔偿共计352127.50元。

  “我被错误关押的案子现在是了结了,但两年前那宗案子却还没有结束,下一步,我还要追究丽丽诬告我的责任……”在结束采访时,王杰这样表示。

  疑案何时真正水落石出

  “在复杂案件和团伙案件中,一个案件的完结往往是另一个案件的开始。”一位从事多年刑侦工作的民警如是说。正如王杰本人所说的一样,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自己无罪,但这样的判决却留下了一个尾巴。那宗案子肯定是有人犯的,既然犯案的人不是王杰,那会是谁?只有真正找到这个凶手,才能给整个疑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记者从公安机关获悉,现在警方尚未介入对案件真凶的调查。而王杰的律师表示,如果此后王杰以丽丽对自己诬告为由进行控告,警方才有可能进行最后的调查,也就是说,虽然王杰无罪得到了法院的最终认定,但终结这个疑案的句号,目前还没有人提笔去写。本报记者陈川文/图

  ■记者手记

  “疑罪从无”体现司法理念的进步

  从湖北佘祥林蒙冤被囚11年后获释到榆林青年王杰在看守所度过790个昼夜后无罪释放,这两宗案件有着相同之处。而不同的是,佘祥林被判定有罪,直至其妻的突然出现才给案件的尾巴画上了句号;而王杰案则是因为证据的不足让嫌疑人免受处罚。不过,从案件的结果来看,王杰案目前似乎并没有佘祥林案那么圆满。不过,王杰案的进步意义本身就不仅仅是被告人沉冤得雪,而恰恰就存在于这个看似缺憾的地方———法院通过“疑罪从无”的人性化理念,让一个在法律上不应受到处罚的人获得自由,司法理念的进步比案件本身更有积极意义。佘祥林是幸运的,但王杰比他更幸运,王杰案看似留下了尾巴,但这个尾巴可以通过另案处理接着再查,留下尾巴总比乱砍尾巴强得多。在司法意义上,从“宁可错抓一个”到“绝不冤枉一个”是一种审判理念的提升,我们绝不想再看到第二个完美的佘祥林,但可以接受更多的存在缺憾的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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