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糊涂案检院纠了错误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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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07:1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 (邹德光刘德华记者沈佳)金堂某路桥公司被法院认定因其“下属单位”欠债不还,顿时背上十万元债务。得力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下,成功避免了这笔国有资产流失。 2004年,金堂县信用社将路桥公司告上法庭,称7年前,淮口镇村民赖某以“路桥公司第二工程队”名义贷款十万元,到期后欠下九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法院审理认为,路桥公司第二工程队系路桥公司下属单位,由于其无法人资格,债务应由路桥公司承担。
拿到判决后的路桥公司一头雾水,立即向金堂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路桥公司有“第二工程队”这个下属单位,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赖某有该公司授权,其借款行为只能认定为个人借款。因此认定,判决路桥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原审法院通过重新开庭撤销了原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