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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如厕摔死是工伤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07:1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成都一起劳动行政认定纠纷透出的法律缺位

  本报记者高云君

  近年来,因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工伤劳动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雪梅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类案件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的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反映出的问题就很典型。

  上班如厕摔死谁负责

  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响过后,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工人何龙章,在进入车间工作前,到厂区内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发现头朝小便池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何龙章送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抢救,救治无效,何龙章于同月28日死亡。

  何父何文良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何龙章进行工伤(亡)认定。该局认为,何龙章之死,不符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因此认定何龙章不是因工负伤(死亡)。何文良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果,遂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被告及第三人四通厂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何龙章上厕所摔伤致死是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死亡)。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义理解劳动者权利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职工上班时间上厕所是否属于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法庭认为,这里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应当是广义的权利,不仅包括直接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而且包括间接地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生产辅助性措施。上厕所是人的基本生理需要,也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在上班时间上厕所,是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一种生理需要,用工者也不可能将职工在工作中上厕所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

  工伤标准存在诸多问题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多,而工伤认定最为复杂,也更易导致矛盾激化。

  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标准,但是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上班时间上厕所发生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这些在具体操作中很难把握。

  “我国目前对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其优点是明确、具体,但最大的弊端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而且,界定标准表达含混,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武侯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说。

  同时,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基于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此外,现行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不尽合理,实际生活中,事实劳动关系过多与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相矛盾等问题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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