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公车开回家  被盗当赔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02 重庆晚报

  驾驶员将单位的车开回家停放,不想在凌晨被盗,并引发官司。日前,沙坪坝区法院认定该驾驶员没按单位规定停车,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单位也要为自己的管理不力买单。

  公车被盗驾驶员成被告

  据悉,蓝某是重庆新立实业总公司员工,今年3月24日前,专职负责驾驶公司的一辆越野车。3月24日凌晨,蓝停放在住家楼下的越野车被盗。尽管警方立案侦查,但因没有破案线索,至今没有抓住盗车贼。

  新立公司认为,公司规定了蓝应当将车停放在覃家岗镇黄桷湾经济合作社停车场,蓝却违规将车停放在自己住家楼下,并导致车辆被盗。7月22日,新立公司将蓝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27万元的经济损失。

  监管不力公司承认有责

  蓝认为,虽然自己对公车被盗有一定的责任,但由于公司没有专门的停车库,自己近一年来一直都是在周一至周五将车开回家停放,公司上下都知道。而且公司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丢车事件,都没有引起领导重视,而且领导也默认自己将车开回家。作为驾驶员,义务是安全开车,而不是保管。他认为,公司为此有管理责任,按照责任划分,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自己仅承担次要责任。

  新立公司表示,被盗车辆是集体财产,驾驶员图方便违规停车导致被盗,如果不起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他们不好向群众交代。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指定了停车地方,没有任何领导同意他停放在家里。当然,公司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法院判决驾驶员担责八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作为驾驶员,有安全驾驶和妥善保管车辆并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车的义务。而他违反规定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之外,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80%的责任;公司对蓝违规停车的情况应该知道,但却没有采取任何补救管理措施,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20%的责任。该车价是27万元,被盗时已使用9个月20天,折旧价为1.4万余元,为此判决蓝赔偿20万元。

  昨日,蓝某表示对判决不服。由于没有经济能力上诉,他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记者罗彬

  网络编辑:翁正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