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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做公证 追回十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58 法制早报

  □刘婷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证据或者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不久前,一位曾女士满脸焦虑地来到公证处,请求公证人员的帮助。

  一年前,她的一个朋友方先生向她借了十五万元人民币,说是要做生意,在资金上一时周转不开。曾女士想大家都是 朋友,关系也不错,就爽快的把钱借给了他,对该项债权债务关系也未作任何书面的约定。

  一年后,曾女士听说方先生的生意起色不大,害怕自己数额不小的借款没了着落,就几次打电话给方先生询问借款一 事,可方先生对还款一直敷衍。曾女士很懊恼,后悔自己信错了人,想去法院诉讼,却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债 权债务关系。

  百般无奈,曾女士来到了公证处。公证人员审查了所需的相关材料后,并与其商讨,决定作一个电话录音的证据保全 公证。一切就绪,曾女士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拨打了方先生的手机,但都被对方拒绝接听。但方先生给曾女士回复了一条短 信,内容为:“什么事?我很忙。”曾女士答:“借款的事已经和你说了几次了,我借给你的十五万元钱,你什么时候能还? ”方先生回复:“你再等等,我现在手头紧。”于是,公证员依程序将上述短信内容进行了保全。

  后来,曾女士将方先生告上了法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经过保全的短信内容就具有了决定性价值。法院认定 了该证据,确认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方先生至今还未还款的事实。

  公证员友情提示:为了确保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通常情况下,公证机构都会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确认对手机 短信的内容,当短信具备合法性、相关性、排他性等特征,同时在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短信事实时,短信就能 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所采信,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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