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购房将要“绕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1:51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今后个人用境外资金购房将要绕几个“圈”。记者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已于近日向本市各家外汇指定银行下发了《关于境内机构出售境内房地产外汇收入结汇等问题的通知》,对本市境内机构出售境内房地产外汇收入结汇和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银行有关人士介绍,外管局该通知对市民最直接的影响是今后用境外资金购房不能
《通知》中对于非居民个人购买本市房产要求,外汇结汇单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下的,可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单笔结汇金额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须向外汇局申请,外汇指定银行须凭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对提供购房协议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申请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须将结汇款项直接支付给房产出让方。 非居民个人需以分次结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同一单元房产的,原则上只能向一家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其第二次及以后的结汇申请时,应要求非居民个人提供并审核其上一次结汇凭证和购房款支付凭证。 此外,《通知》要求,本市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个人出售境内房地产所得的外汇收入,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下的,可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结汇,应向外汇局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