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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引诱15岁女生卖淫 强迫其接客50多次(图)(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2:25 法制周报

  真相:魔窟历险

  10月17日,记者在衡阳东方女子医院见到了曾被侮辱的小倩,看到她一副幼稚的脸上显满了伤痛和无奈。在泪水中,她讲述了事实的真相。

  4月20日,小倩来到了东莞市大朗镇。刘强安排小倩住在一栋居民楼4楼的房屋内,小
倩并没有看到他们所谓的南杂店之类的东西,也不需要带小孩。刚开始,刘只是要她做扫地、洗衣及煮饭等家务。过了好几天,刘强原形毕露竟向年幼无知的小倩索要伙食费、住宿费以及车费共计600元。当时,本来在外就孤单的小倩一下子被突然其来的“讨债”吓哭了,说要其父亲送钱过来。刘说现在就要钱,并威胁小倩,要么就帮我做事,如果不去做事就要将她打死。小倩问是做什么事,对方回答的“接客”。小倩死活也不同意,向刘多次哀求说回家一定还他的钱,而这个时候,站在一边的老乡唐春香却又开始好言相劝。说现在处女不处女已经不重要了。因为现在重要的是有钱,有钱是第一位。

  5月2日晚上,刘强安排另一人将小倩带到泰悦大酒店进行了第一次卖淫。就在嫖客与小倩发生性行为的同时,刘强与自己的“马仔”唐春香一直在外面守侯,以防小倩外逃。在5月2日至20日刘强先后强迫小倩买淫50多次,共得黑钱13600元。后来刘强看到小倩比较“听话”,以为她习惯了这种生活,慢慢地对她放松了警惕。

  在5月20日的晚上12点,小倩在卖淫出来后乘唐春香方便之机逃出了魔掌。逃出后的小倩一口气跑了4公里,来到了大朗广场,在一个公用电话亭里,小倩向衡阳叔叔家拨了电话,当时并没有说自己所发生的一切,只是问在花都打工的堂哥刘新的电话号码。后来她告诉堂哥说自己出事了,要其赶快来将自己接过去。由于路途遥远刘新一下子赶不过来,打完电话后,小倩就坐在广场的草地上哭了起来。

  已经是天亮了,身无分文的她还在那里痛哭。这时一个路过的女子问其情况,小倩不敢说出真情,只是说自己被抢了。看到她可怜的份上那女子将小倩介绍到一毛线厂做事。

  就在采访完毕时,小倩告诉记者,“恢复健康后要重新返回课堂,我很想读书。”

  现状:小倩染上了性病

  5月23日,在花都打工的刘新来到了大朗镇找到刘强,刘称不知道小倩去哪了,还谎言道她那晚跟一个大老板出去吃夜宵就没有看到回来了,自己也在找小倩。在找不到小倩的情况下,刘新一个电话话拨到了家里。

  次日上午,刘良彪拄着双拐棍与自己的外甥踏上了南下的列车。在到达大朗镇后,多次拨了刘强的电话,刘不是关机就说在外面,总之不跟他俩见面。他们看到的茫茫人海跟本不知道小倩在什么地方,也不敢随便问人,3天后他们返回了湖南,向石市派出所报了案。

  后来,石市乡派出所将刘运秀找了过来,问其儿子在广东的情况,当时刘也承认自己儿子在广东是做“拉皮条”,但不知道是强迫人家的。当天,刘运秀给了派出所5000元钱,作为派出所南下广东找小倩的费用。7天后,派出所几个人空手而归,没有找到失踪的小倩。

  6月12日,刘良彪在家接到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小倩一人在家毛线厂打工,现在已经去了她堂哥那里,只是希望家里去接她。次日刘与另外两个亲戚将小倩从广东接了回来。

  在回家的路上,小倩告诉父亲自己的遭遇,并羞涩地说自己下身经常疼痛还起了好多泡泡。后经医生检查,小倩已经患上了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宫颈炎两种性病,且都非常严重。

  尾声:法律的惩罚

  得知女儿染了性病后,刘良彪一气只下找到了刘运秀要求其赔偿适当的金额来治疗小倩的性病,但遭到对方的拒绝。“她还杨言,宁愿把钱给派出所,也不陪钱给你家。”刘良彪告诉记者,刘运秀还说是小倩自己在外面沾花若草染上了性病,不能够怪她的儿子,如果我家再去报案就将我全家弄掉。

  看到对方没有诚意赔偿的情况下,刘良彪又拄着双拐棍来到衡阳县公安局向治安大队报了案。

  治安大队立案后,立即南下广东与

东莞警方联合展开了抓捕行动。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刘强、朱正初夫妇、唐春香已全部被衡阳警方逮捕并押回湖南,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看到刘强等人被捕后,刘运秀找到刘良彪要求其到派出所来说情放人,并答应事情办好后给刘20000元,”衡阳县石市乡派出所罗所长说,后来刘良彪多次来找派出所说好话,要求网开一面放出刘强等人算了,我们是依法办事,决不会因个人的利益而放弃法律的尊严。

  9月16日,刘运秀因涉嫌介绍他人卖淫已被有关部门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其余同案人员被衡阳县公安局移送到检察机关。

  相关链接: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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