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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答新华社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21:1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新华社记者田雨、陈菲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新华社记者24日就行为规范的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必须对法官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社会群体。”李克说,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这样一个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

  李克认为,法官行为既包括立案、审判、执行、接待当事人等司法活动中的职业行为,也包括交友、娱乐、参加社交活动等业外行为。随着司法作用的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行为与司法的公正、与法院的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法官职业特点的行为规范,以指引和约束法官的言行举止,体现司法的公正、文明、高效、廉洁,就非常迫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制定的行为规范,李克表示,“这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调整法官行为的提示性规范。”他透露,行为规范目前先在法院内部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各地法院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充分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

  李克认为,行为规范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

  李克介绍,在立案方面,规定了对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对当事人的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法官做到一次讲清有关要求,避免当事人反复来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方面,要求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及时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情况、认真解答问题;对信访内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要求法官耐心向来访人解释原因并指明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对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要优先接待。在庭审过程中,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诉讼参加人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电或来访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要及时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进展情况,耐心解释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

  “这些规定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责任留给了法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的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官的本质特征。”李克说。他认为,行为规范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密切和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也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突出依法办事原则

  李克说,司法活动是一个依据证据查明事实,根据法律做出裁判的过程。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而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法官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事。

  李克坦承,当前,确有少数法官不严格依法办事,裁判不公、乱执行,忽视或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引起群众不满,导致对司法公正的怀疑。“针对上述问题,行为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在各章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李克介绍,行为规范在提高庭审质量方面,要求法官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在提高裁判文书水平方面,要求完整表述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加强证据分析认定,客观、全面、充分地说清裁判理由,准确引用法律规范,并对如何处理在宣判或送达后发现裁判文书有差错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此外,行为规范紧紧抓住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环节,对法官廉洁司法进行了约束和提示。如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为自己、亲属及他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的贿赂行为要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这些规定,有助于法官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依法定程序办案,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法官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保持司法廉洁。”李克说。

  体现司法文明要求

  李克介绍,行为规范针对有些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缺乏制度约束或虽有制度要求但缺乏具体操作规程的情况,根据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文明、规范、正当、有序的要求。

  他举例介绍,如在文明司法方面,要求法官要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坚决杜绝冷、横、硬、推。庭审要集中精力,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在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时,要用礼貌的手势,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陈述,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在约束业外行为方面,要求法官洁身自好,加强修养;谨慎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或者出入各类娱乐场所,等等。

  “法官行为的文明程度,决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素质高低问题,深层次体现的是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反映的是法官的形象、法院的形象问题。”李克说,行为规范突出强调法官在司法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有利于法官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时刻保持对自己行为的高标准、严要求,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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