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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随爹姓爹还给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0:29 新京报

  房山区屈先生:我与妻子离婚后,儿子由妻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后来,前妻再婚,将我儿子的姓名更改,不随我姓屈了。我是否能以前妻擅改儿子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房山司法局肖红云: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据此,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但不管以谁的姓氏,都应当是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本案中,金女士在未经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
变儿子姓氏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关于离婚后子女的姓氏和抚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如果儿子已有辨别能力,应当征求儿子的意见,或由其决定自己的姓氏。如果协商无果,屈先生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责令金女士恢复儿子的原姓氏,但屈先生不能以子女改变姓氏为由拒绝向其支付抚养费。

  本报记者廖卫华 通讯员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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