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初中生配合破强奸案被电视台播出告赢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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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1:54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配合破案参加强奸案“混合指认” 面部图像却被电视台无遮挡播出 本报讯 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霍邱县某中学的6名初中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参加了“混合指认”,没想到这一情景几天后在电视新闻节目中播出,6名学生面部未经技术处理,被认出后遭人嘲笑。为此,6学生认为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将公安分局、电视台、学校告上法庭,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日前一审判令该公安分局和电视台作出赔偿。
“混合指认”揪出嫌疑犯 2005年3月20日,霍邱县某镇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当地警方立案后,于同年4月13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为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公安机关找到当地中学请求予以协助,找几名与朱某年龄相仿的初中男生参与“混合指认”。 当晚,该中学指派一名老师带领6个初中男生来到公安分局,在民警向同学们介绍了混合指认的内容后,6学生按照要求手举号码牌和嫌疑人朱某一起排成一队由受害人指认,整个过程被公安机关用摄像机录下来。 “上电视”后被喊“强奸犯” 事情本已过去,没想到几天后,4月16日的电视新闻中报道了这一事件,在电视画面中,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朱某面部作了某种程度的技术处理,反而同样是未成年人的6名学生脸部却未作任何处理。虽然时间只有2秒,还是有不少同学和熟人认出了他们,于是不时有人开玩笑地称他们为“嫌疑犯”和“几号强奸犯”,让6人很是恼火。 尽管当地公安分局于7月2日向学校发出建议函,建议对6学生进行表扬,6人还是以公安分局、电视台、学校损害了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为由,把三单位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 六学生获赔3.6万元 事后查明,原来在4月14日,某电视台记者得到消息前往该公安分局采访时,公安方面将指认过程的相关摄像资料和案件相关材料交给电视台,而且未作特别交待。电视台对摄像资料作简单处理后在新闻节目中播出,没想到竟引来一场官司。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作为具有侦查权力的公安机关,其要求6学生协助并拍摄录像形成资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向电视台提供资料时有义务提醒对方注意作相关技术处理;同时,电视台更应尽到注意义务,对6名学生面部进行技术遮挡。两单位的行为侵犯了6学生的名誉权。而学校只是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为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一审判定该公安分局和电视台共同向6学生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6000元。(木南 本报记者 何克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