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认罪犯让无辜学生电视“曝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9:5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6名学生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和一名犯罪嫌疑人一起让受害人进行指认,但电视台在播出后,未对6名学生面部采取任何遮掩,导致他人以“嫌疑犯”和“强奸犯”等字眼讥笑6名学生。近日,包河区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六安市公安局某分局和某电视台侵犯了6名学生的名誉权,向6名学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0元。 2005年3月20日,霍邱县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该分局于4月13日下
4月14日,一家电视台前往采访,公安分局将指认过程的相关摄像资料等交给电视台,但未作特别交待。2005年4月16日,在该电视台播报的新闻中,出现6名学生面部无技术遮盖的情况下手持号牌参与辨认的图像,时间约2秒。6名学生在当日及次日的重播中先后看到该条新闻,随后即向学校和公安分局提出异议。不日,同学和他人不同程度以“嫌疑犯”和“几号强奸犯”等字眼称谓6名学生。6名学生以公安分局、电视台、学校损害了6人的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具有侦查权力的公安机关,在向电视台提供该新闻资料时,有义务特别提醒电视台在播出时应对图像进行相关的技术处理;同时作为新闻机构的电视台更是应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但公安机关和电视台都忽略了,导致节目播出后引发他人对6名学生言辞讥笑,对6名学生社会评价降低。据此包河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木南 周平 陈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