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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共场所将禁止吸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0:43 汉网

  (实习生殷明和)在昨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上,原则通过《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根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图书馆、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学校的教
学场所及托幼机构的活动场所;火车、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汽车、轮(渡)船、飞机及其等候室、售票厅;商场、书店、邮电局和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宾馆、饭店和市级国家机关会议室。

  在影剧院等室内文化场所和车站、机场等候室,可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设备的吸烟室(区)。

  《规定》明确,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不得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和吸烟器具。

  市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执行禁止吸烟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民有权向卫生部门举报或投诉。此规定的执行日期尚待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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