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 倒欠5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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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2:42 兰州晨报 | |||||||||
讨债不成 倒欠52万 无法接受判决结果的两原告再次向甘肃省高院提起申诉 本报记者 赵利芳 马绮瑞 为您报道 兰州某集团一公司销售业务经理以单位拖欠其工资及各种款项20余万元为由,将公司推上被告席。经两次审理后,法院认定该经理倒欠
为讨欠款 状告公司 1999年8月14日,马国仁与该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协议,由其担任平凉地区产品销售业务经理。1999年9月至2000年12月,在马国仁任销售经理期间,该集团将该公司转让给董某等三人,公司被重新登记设立。后马、唐二人以公司欠其市场押金、工资等共计207354.78元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 被告反诉讨债 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该公司反诉,称公司与马国仁、唐玉兰发生销售产品业务属实,但马、唐二人应退的欠款已由产品款项顶清。另外,公司被转让后,二人还欠公司524592.86元,故反诉要求马、唐二人清还欠款、承担诉讼费。 2003年7月18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唐二人支付公司52万余元。 终审 原告倒欠52万 一审宣判后,马、唐二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查明,兰州某集团将该公司转让给董某等三人,重新登记设立公司时,以《资产转让合同》形式将马、唐二人所欠债务转让给了董某等三人。据此,2003年12月,省高院驳回马、唐二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接访期间,马、唐二人又提起申诉。 记者:什么是民事反诉﹖ 法官: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或称原诉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