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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属于谁》追踪 法院判决外墙属于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5:13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赵悦报道本版10月11日报道的南山区嘉庭苑小区业主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侵占外墙一案有了结果。日前,南山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作为被告之一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仅要拆除覆盖外墙的招牌,将外墙恢复原状,同时还要支付外墙使用费。

  针对本案,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作为原告的业主向被告购买房产,并且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因此原告取得了该房的使用权。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以及合同没有特别约定
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涉讼房产的外墙的使用权归原告享有。作为被告之一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人在原告的住宅外墙悬挂招牌未予以阻止,违背了应对原告的物业认真管理的职责,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法院判定被告之一——深圳市源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该立即拆除设立在原告房产外墙的招牌、将外墙修补至恢复原状,同时支付原告外墙使用费。鉴于原、被告均未提供合理的参照标准,法院酌情确定支付标准为每月人民币300元,计算时间从2004年7月至2005年10月,并继续计算至汽车美容店招牌拆除之日止。

  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的李树林律师表示,在物权法尚未出台、而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在合同中又没有对外墙做出明确约定时,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也是没有很好履行自身职责、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行为。同时,这一案件也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关于外墙纠纷如何处理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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