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期欠债不还者被限制高消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6:1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南昌10月25日消息(记者胡啸)24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8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高消费活动。如违反规定,有关责任人将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此次主要涉及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还涉及6家连带赔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媒体刊登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在15天内履行义务,否则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各被执行人不得将自有财产抵押、转让、赠送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单位报销出租车、火车软座、软卧、飞机等发票;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高消费活动。 有关人士认为,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长期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将产生威慑,有利于推动法院执行此项工作的开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