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得通过协议免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7:08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郑州10月25日电(李钧德、郭文政)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老太太的6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王老太太今年已88岁,与丈夫韩老先生共育有2男4女6个子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83年12月,韩氏兄弟签订了一份扶养
法庭上,二儿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从未不赡养原告。根据兄弟俩签订的扶养老人保证书,父亲由老二赡养;母亲由老大赡养,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而且,被告还经常为原告买吃送穿,故原告所述不实,诉请无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老大赡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扶养老人保证书,证明兄弟两人之间对原告赡养有约定。但该条款不能排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其已按扶养老人保证书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当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赡养其母亲。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王老太太的6个儿女每人每月付给母亲生活费及护理费7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