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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开审“中国海关估价行政行为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9:52 水母网

  中新网广州10月25日电 (记者 莫非) 广东省肇庆市一外贸公司由于不满海关不接受其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没按规定程序进行估价的行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肇庆海关告上法庭,成为备受关注的号称“中国海关估价行政行为纠纷第一案”,该案日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此间分析人士表示,中国自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实施《WTO估价协
定》, 作为“中国海关估价行政行为第一案”,这是中国“入世”以来的首例,有关本案审理的相关情况对于今后处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案情显示,2002年11月27日,广东省肇庆市某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肇庆海关申报进口的七批国外某品牌单片模拟式集成电路。肇庆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5月至7月间,先后发出《海关估价告知书》告知外贸公司: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海关不接受其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对此多批集成电路进行估价,征收进口增值税,并作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外贸公司征收此多批货物的增值税。

  肇庆外贸公司不服,于2003年8月28日向广州海关申请复议。广州海关于同年11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二批进口货物接受报价,五批货物维持肇庆海关的《海关估价告知书》。此后,外贸公司不服广州海关对五批货物的维持决定,于2003年12月10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6月15日,肇庆中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肇庆海关《海关估价告知书》。由于不服,外贸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裁定,撤销肇庆中院的行政判决,发回肇庆中院重审。

  肇庆中院经重审查明,本案中外贸公司与肇庆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委托代理进口货物关系,因此追加肇庆科技为本案第三人。外贸公司代理肇庆科技进口集成电路的境内实际收货人是肇庆科技,集成电路的境外销售人是香港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中院认为,香港科技与肇庆科技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而在此案中香港科技是卖方,肇庆科技是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及《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关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可不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并依法重新估定完税价格。因此,肇庆中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判决,维持肇庆海关《海关估价告知书》。

  对此判决,外贸公司仍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外贸公司和肇庆海关,以及本案第三人肇庆科技均围绕本案的关键问题展开了辩论。

  上诉人外贸公司认为,肇庆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审价和估价依据不足。如:依据《审价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即使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但如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亦应当接受成交价格。然而在外贸公司依《审价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示了相关说明和资料后,肇庆海关并没有依据《审价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查证据,接受成交价格。因此可以说明肇庆海关审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等。另外,一审判决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此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据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内对此案作出判决。

  责编 王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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