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协公布一批典型“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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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9:59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10月24日专电(记者 张兴军)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日前从大量的投诉中,选择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面向社会公布。河南省消协有关人士指出,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这些条款均属无效。 消协公布的前十位“霸王条款”包括:
一、某健身俱乐部《会员健身卡》规定:“俱乐部内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俱乐部不负任何责任。”、“本健身俱乐部有权对各项服务设施及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本健身俱乐部所有会员卡均不可退款。”; 二、咪表停车收费“丢失不赔”以及“刷卡无凭”; 三、“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 四、(1)某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规定:“在质量担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在此期间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向银行偿还的债款。” (2)该公司制定的《购车人按期结款承诺书》规定:“当我没有及时足额缴付应结的银行贷款本息、应交的管理费或续保的保险费时,我同意甲方收回车辆予以处置,依法经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归还银行借款、支付违约金和违约赔偿。”、“当我未按承诺书第三条履约时,购车合同第十七条所约定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由甲方直接扣除。” 五、某物业管理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负业主住室内私有财产被盗窃等法律责任”、“对只交车位使用费未交看管费的车辆丢失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提供车辆看管服务的自行车等的丢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六、某大型商场在其游乐场附近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概不负责”; 七、某旅行社《河南省出境旅游合同》规定:(1)“因旅行社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非因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不承担赔偿; 八、“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九、某家政公司《保洁卡》、《贵宾卡》规定:“本卡到期后,如不在15日内换卡余额作废”; 十、“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河南省消协有关人士指出,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来看,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减免经营者单方面责任、逃避法定义务;所签订的合同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超越法律规定、扩大经营者权利;合同条款内容模糊,玩文字游戏,设置条款陷阱;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应有权利等几个方面。 有关人士还分析,“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于消费领域,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另一方面则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引进市场竞争,打破垄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