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子娶13岁幼女为妻 被判强奸免于刑事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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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3:37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13岁幼女小芳(化名)因生活困难,被姨娘“嫁”给19岁的罗庆祥。两年后,罗庆祥被人举报。日前,他被江津市法院判决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 小芳的母亲是痴呆病人,其兄也未成年,其父已病故,一家三口来便到小芳的姨娘家生活。姨娘感到负担不起,就通过旁人给小芳介绍男朋友。经商定,小芳嫁给罗庆祥为妻,由于她年龄太小,罗父以抱养女的名义将小芳带回家,准备待到结婚年龄时办理结婚手续。
2002年10月13日,小芳被带到罗家。当晚,在小芳自愿的情况下,罗庆祥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两年后经人举报,罗某被送上法庭。 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性行为时都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配偶,案发前仍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小芳一家人的生活又完全依赖于罗庆祥,且罗的犯罪动机与恶意侵害妇女性权利有着较大区别。据此,该法院判决罗庆祥犯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通讯员焦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