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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政策问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0:23 华商网-华商晨报

  1.热用户办理采暖费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答: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工作单位属于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困难企业、破产企业,买断工龄,并轨等与原企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

  具备办理采暖费转移的热用户,其采暖费可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2.对供热设施进行私改乱改影响采暖的用户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热用户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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