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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恐龙化石领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1:17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昨天,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走私文物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3岁的陈某是江苏如东人,为牟利,他先后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两次将购得的1件鹦鹉嘴龙化石和2件剑齿虎化石伪报成“礼品(gift)”,通过邮局以国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出境,被上海海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1件鹦鹉嘴龙化石相当于
国家禁止出境的三级文物,2件剑齿虎化石相当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二级文物。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鹦鹉嘴龙化石和剑齿虎化石属于国家规定保护的文物,陈某采用伪报品名的手段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境外邮寄化石,其逃避海关监管制度的行为已实施终了,故已构成走私文物罪。

  □卫建萍阙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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