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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何以被撤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4:45 新民晚报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台湾籍被告人张某在与上海一家工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先后从工贸公司提走20余万元货物,然后低价销售,得款后用于个人挥霍。张某还利用担任某环保公司下属一家企业负责人的便利,侵占公司8万元资金随后逃逸。一审法院以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并聘请我担任他在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

  律师观点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张某的全部卷宗,并多次听取其辩解。在对卷宗全面细致地查阅后,我发现有两处对上诉人有利的细节:一是张某曾写给环保公司一封信,除了后悔自己的行为外,表示已委托自己的兄长代为处理8万元钱款;二是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自首时,虽因记忆原因,仅对合同诈骗的4万元事实予以承认,但也供述了当时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对于第一点细节,我认为这封信表明了张某有还钱的意愿,他侵犯的是环保公司资金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张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划清此罪与彼罪的不同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对于第二点,我认为不能要求实施了多种或多次犯罪的嫌疑人在自动投案时,一次性地将全部罪行交代清楚,应当允许其有一个逐一回忆犯罪事实的过程。张某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开庭后,我就上述两点为张某作了辩护。法院最后也采纳了我的观点,依法撤消原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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