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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跷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6:5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记者晨迪)没有得到自己许可,别人却使用了自己已注册的“跷脚”商标,贵阳人杨小川遂将使用了“跷脚”商标的成都“金牛区兰记星汉跷脚牛肉火锅店”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承担5万元的经济赔偿。昨日下午,成都中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对于杨小川的起诉,“金牛区兰记星汉跷脚牛肉火锅店”老板兰某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法院将择日宣判。

  杨小川诉称,自己2004年7月21日成为“跷脚”商标受让人。2003年,兰某未得到许可,在成都市金牛区以“兰记星汉跷脚牛肉”挂牌经营至今,并以“兰记星汉跷脚牛肉”名义对外进行加盟连锁活动,其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店招中使用的‘跷脚’二字属善意使用。”兰某的代理律师周海洋认为,兰某在餐饮经营中未使用任何商标,其使用“跷脚”二字的行为是为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属于叙述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律师还表示,兰某的店招和杨小川的商标能明显区别,不会造成误认,况且“跷脚”是餐饮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因此,兰某没有侵权,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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