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获刑3年赔偿2700余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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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7:27 红网-湖南日报 | |||||||||
本报10月26日讯(李振华 丁建何淼玲)引发常德桥南市场2004年“12·21”特大火灾的店主胡某,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于24日公开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胡某自1999年开始和丈夫在常德桥南市场电子通讯城经商。2004年12月20日下午,胡某在其9561号门面经营时使用一台不明品牌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进行产品宣传。当日下午
法院另查明,损失的财产中属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国有财产共46464771.5元,对此,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同时对胡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鼎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判决胡某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62.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