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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种途中身亡,“赔我爱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7:55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高司援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 “它是我的亲宝贝啊!没有它我也不想活了!”40岁的高淳县妇女王小红流泪倾诉着自己的痛苦。

  不明就里的旁观者议论纷纷——

  “她家是不是死了小孩啦?”但看到王小红的儿子跑到母亲面前一起哭,旁观者不禁犯了傻。

  其实,王小红失去的是一头成年公猪。

  “轰”,猪死了

  王小红是一个养猪专业户。10月22日上午,隔壁村子李大妈家的母猪突然发情,李大妈忙电话通知王小红家的公猪前去配种。接到电话时,王小红正好脱不开身,遂委托前来串门的周兰将公猪“大强”(公猪名)牵去配种。

  周兰告诉记者,她当时正好无事,便爽快答应王小红的请求,将公猪从圈中牵出带走。当周兰牵着大强路过一片待拆墙时,意外发生了:周兰的手机刚巧响起,她为接电话而放下了牵在大强鼻上的绳子。大强遂在无人驱使的情况下进入了待拆区域。

  “轰”的一声,就在周兰放下手机的时候,大强面前的约两米的石墙倒了下来。当周兰将大强从石砾中扒出时,大强已奄奄一息。在送往兽医站的途中,大强结束了自己两岁的生命。

  “闲人勿近”?猪不识字!

  据王小红介绍,当她得知大强丧生后,立即来到待拆区域与施工方交涉,但施工方的解释让王小红哑口无言。施工方王经理告诉记者,这片区域早在一个星期前就已经划出了醒目的隔离标志,并在墙上写下50米外均可看见的“闲人勿近”的提示。应当说,施工方的告知义务已完全履行,在如此情况下发生意外,责任不应由施工方承担。

  王经理同时强调,王小红所说“猪不识字”不能成为索赔的理由。王小红应向牵猪人索赔损失。

  如此一来,矛盾的焦点遂转向王小红和周兰。周兰认为,自己只是帮忙,王小红并未给自己报酬。因此即使由自己赔偿,也应该是象征性的赔偿。但王小红强调,即使周兰是帮自己忙,也没有尽到帮忙的义务,忽视对公猪大强的“监护”,从而导致大强进入危险区域并死亡,周兰应为自己帮倒忙的行为承担大强死亡的全部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双方来到高淳县法律援助中心讨一个法律说法。

  大强就是我家里人

  周兰提出,按照大强的体重(175公斤)及当地猪肉的均价(10元/公斤),她愿承担300元损失。这与王小红开出的3000元加价码相距甚远。即使不打折,大强全部重量乘以均价的总价也只有1750元,为何王小红提出3000元的高价呢?

  王小红告诉记者,大强生下后即体弱多病,多亏她悉心照料才得以恢复。为给大强保暖,王小红曾与大强同睡一个被窝。大强似乎了解王小红的苦心,在成年后多次配种,生下多窝小猪。

  王小红表示,只要是大强配种生下的小猪,均体格强健,小时候不易得病,长大后个个膘肥体壮。

  有了这样一头“种猪”,王小红当然舍不得杀了吃或卖掉,而是养在家里好吃好喝。王小红对大强可谓“寄予厚望”。按照王小红的说法:“大强就是我家里人啊。最起码也是个宠物。周兰应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对于王小红的说法,周兰并不以为然。她表示,公猪成年后就应该配种,当地并没有专门养“种猪”的说法,至于宠物的说法就更荒唐了,周兰说:“我从未看到王小红像遛狗那样牵着大强遛猪。”

  法律解释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两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周兰牵猪的行为只是对王小红的一种免费的“帮工”行为,除非其故意或有严重过错,否则公猪死亡的主要责任仍应由公猪的主人王小红承担。事实上,周兰因接手机而忽视了对公猪的“监护”,这种行为显然是无意的,因此公猪死亡的主要责任应由王小红承担。

  工作人员同时解释,虽然公猪价格相对母猪价格较高,但并不存在王小红所说的“种猪”概念。即使王小红视公猪为宠物,但根据本起纠纷的情况,公猪并不具备任何人格意义,因此王小红索赔精神损失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王小红最终接受了周兰300元的象征性补偿。在记者面前,王小红边数钱边哭喊着:“我苦命的大强啊,你就值300块啊。”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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