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南大火案判赔2787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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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8:35 潇湘晨报 | |||||||||||
3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 2005年9月22日,鼎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爱群在桥南市场停电后,未关闭处于使用状态下的电视机电源就关店离开,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常识性义务,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没有预见,以致引起大火并造成特别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况且,被告人使用的是一台非正规厂家出厂的不知品牌的彩色电视机,在店铺密集的火险区域使用,从安全用电的常识角度出发,这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被告人胡爱群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引发某种灾害事故(包含起火)的发生,构成本罪的过失行为并不要求必然违法违规,正常的行为亦可构成本罪。被告人胡爱群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国有财产的损失应负赔偿之责,考虑这一损失系多因所致,故可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胡爱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爱群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62.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良春在具体负责桥南市场东大门改造工程报批手续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该工程超越规划部门的审批权限,没有取得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既不提出反对意见也不制止,任其违规动工建设;明知该改造工程新建的桥南宾馆及其裙楼不符合消防要求、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也不提出异议,任其投入使用,造成火势蔓延及损失扩大有一定因果关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法院判处曾良春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院认为,桥南宾馆及其裙楼的违法建筑已被职能部门认定为“单体变整体,堵塞消防通道”的不合格工程,桥南市场东大门改造工程本次大火存在着“堵塞消防通道”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处被告人曾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之一表示将上诉 此案尤其令人关注的是:被告人胡爱群被判赔偿2787万元之巨。法院表示,对3名被告人依法作出的判决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胡爱群的丈夫杜新华说,电视机是出事前两个月一个朋友从广州带来的,放在门面上做广告宣传。杜称,他们家的家当在大火中烧光,现在已一贫如洗,对于2887万元天价赔偿已没有任何能力偿还,他们夫妻都已决定上诉,“期望在二审中有一个好的结果。” 胡爱群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胡在主观上不具有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疏忽大意之过失,她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电视机内部已有故障,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自己未拔掉电视机插头会在通电30分钟后起火,从而导致火灾烧毁整个桥南市场。律师还认为,胡未拔掉电视机插头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犯罪行为。胡的行为与桥南市场的火灾没有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其不构成失火罪。 本报记者 袁名清 实习生 林 坤 曹向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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