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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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54 云南日报 | |||||||||
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卫部门,或者环卫部门委托的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负责收取。 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范围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其他县(市)区范围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本版稿件均由本报记者张帜然撰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