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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称物业贪污携款逃跑 伤了物管“自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0:05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公开张贴“通知”,指责物业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及内部管理混乱等现象,结果被告上法院。

  南京某物管公司受聘对南京市长阳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了一些矛盾。今年7月27日,该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长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鼓楼区法院,称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举证了一份
落款为被告长阳花园业委会、时间为2005年7月11日的“通知”,该“通知”中有“……物业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恶性事件……”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称业委会在住宅小区内多处张贴了该“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贪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应由有关部门认定。本案中,长阳花园业委会未举证证明该物管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行为。因长阳花园业委会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采信该物管公司举证的证据及陈述。故该物管公司举证的照片、“通知”等证据可证明长阳花园业委会以其名义制作了“通知”,并在长阳花园住宅小区内张贴。该“通知”中称该物管公司有贪污、携款逃跑等行为的内容,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该物管公司管理混乱等判断,从而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影响其声誉,导致了原告声誉的降低。因此,长阳花园业委会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昨天下午,鼓楼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业主委员会不得再散布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贪污及携款逃跑的言论;在小区内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因该物管公司无法证明该公司受到财产损失,且长阳花园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没有独立财产,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故该物管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赔偿5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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