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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期间新房进户热费收取按月计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2:07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去年12月10日,我办了新房进户手续,交了两个供暖期的包烧费,现在知道开发商多收了,可既不想伤了和气,又想挽回损失,我到底该咋办?”26日,南岗区王女士说出了自己的闹心事儿。

  据王女士介绍,她的新房位于学府路。开发公司一开始通知去年10月30日办理入户手续,后又推到去年的12月份。她家的房子在七楼,使用面积为35.42平方米。办理入户手续
时,房管单位收了两个供暖期2200多元的包烧费。

  了解到进户包烧费按月收的相关政策后,王女士按照现有的热费收费标准一算,发现自己去年的包烧费被多收了一个半月。此外,按照常规的进户手续办理,办完手续就该给钥匙了。开发商的答复是先看看房子可以,拿钥匙要等到所有居民办结完入户手续后,再统一发放。

  之后,王女士办完了入户手续后,从小区的收发人员那里借来自己的钥匙,看了一下新房。她顺手摸了一下暖气,冰冰凉,时间就是办理进户当天的11时30分至12时之间。

  对此,王女士提出疑问:如果按照相关文件,包烧费的收取时间以进户时间为准,进户时间指的是办结进户手续之日。而她办理进户时,供暖期开始了1个月零20天,很显然,多收了一个半月的包烧费。

  带着王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哈市供热办相关人士。该人士认为,从王女士反映的情况看,开发商多收包烧费的情况已经没有任何疑问。对于多收的包烧费,可依据哈价经发2004 28号文件索回自己多交的包烧费,也可以将这部分包烧费用来冲抵下一个采暖期的部分费用。

  据悉,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进户的,供暖单位或供暖单位委托收费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取一个供暖期的费用。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间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可以按实际供暖月向住户收费。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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