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举报抓获在逃人员最高可得30000元奖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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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2:4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昆明10月27日消息 (记者陈鸿燕 通讯员章洪丰)云南省公安厅近日作出决定,调整原抓获在逃人员奖励的办法,将“追逃” 专项经费集中用于重要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并提高相应级别的奖励金额。 为促进各地的 “追逃”工作,提高群众举报和民警缉捕在逃人员的积极性,云南省公安厅自2002年起开始实行由省厅兑现追逃奖金的奖励制度。到目前为止,云南省公安机关
为提高重案逃犯的缉捕力度,云南省公安厅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抓获本州市一般上网在逃人员的,省厅不再统一兑现奖金,由立案单位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兑现到群众和民警个人;对抓获本省外州市上网在逃人员的,奖金由省厅统一兑现,每名奖励500元;对抓获省外上网在逃人员的,除按公安部规定由立案单位兑现奖励外,省厅另再每名奖励500元;对抓获外地(本州市上网的除外)上网的命案在逃人员,省厅每名奖励2000元。对抓获省厅 A级通缉在逃人员的,奖励金额为3000-30000元;对抓获省厅B级在逃人员的,奖励金额为2000-10000元。对凡抓获本省上网的公安部B级和省厅A级通缉在逃人员的,奖金均由省厅统一兑现;对抓获省厅B级通缉在逃人员的,奖金由申请发布通缉令的州市公安局负责兑现。 云南省公安厅还规定,对抓获外地(本州市上网的除外)逃往境外在逃人员的,在按上述规定奖励的基础上,每名再由省厅奖励2000元;对被抓获在逃人员属上述多种情况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执行,不重复奖励;另外,对群众扭送和举报抓获的,先由抓获单位及时按规定兑现给扭送人或举报人,符合省厅兑现条件的,再由省厅兑现到抓获单位;不符合省厅兑现条件的,在移交在逃人员时由立案单位兑现给抓获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