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状告妻子不生子 法院判决妻子有生育自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1:06 东方今报 | |||||||||
今报南阳讯 因为没有按协议约定为自己生子,丈夫把妻子告上法庭。昨日,这起长达数年之久、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索要生育权案件在南阳审结,两级法院判决索要生育权的丈夫败诉。 妻子写下生子保证书
今年47岁的王玉明(化名)是方城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2000年2月,他与该县赵河乡19岁的杨丽娟(化名)认识,当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杨丽娟怀孕,因杨没有办理准生证,两人担心被计生部门罚款,就商量坠胎。当时,王玉明不同意妻子坠胎,但妻子执意要堕胎,他让妻子给他立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必须为他生子。 同年8月10日,杨丽娟给丈夫写了一张保证书:“自愿坠胎,夫同意妻在坠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 夫告妻子不守承诺 妻称有生育自由 此后两年里,杨丽娟一直没怀孕,她两次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2年12月19日,王玉明认为妻子违约,遂委托律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求妻子履行承诺,为他生子,否则支付他赔偿金78500元。 王玉明在法庭上称,被告曾写下保证书,保证为他生子。两年过去了,被告不愿履行自己的承诺,已经侵害了他的生育权。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当初的承诺,为他怀胎生子,否则就赔偿他78500元精神损失费。 杨丽娟则称,她是在原告许诺给她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婚后她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遂外出打工,她自称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告只强调他自己的生育权利,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她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法院判决强迫妻子生子无理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王玉明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胎生子,但被告当庭表示不愿生育,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玉明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其生育权或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昨天,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张定有 通讯员曾庆朝 程远景 王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