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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未经家属同意擅自火化尸体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1:2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刘美婷) 未经家属许可,殡仪馆就擅自火化尸体。死者家属认为殡仪馆此举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和最后探望权,殡仪馆则反诉家属拖欠1万多元保管费。近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花都殡仪馆擅自火化尸体侵犯家属知情权,给家属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赔偿家属3000元精神损失费。

  白发人送黑发人

  2001年11月,15岁的湖北少年小海到花都区七星经济发展公司富发石场学开车。2002年2月18日,小海修车时被翻斗压伤,4月12日不治身亡。当天晚上,小海的尸体被送到花都区殡仪馆冷冻处理。小海的父母随即向当地劳动部门要求认定小海享受工伤待遇。该要求得到确认后,小海的父母认为儿子死因不明,又先后把小海生前工作所在的石场和就医的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有关部门查明小海的死因,同时要求医院和石场承担小海死亡所带来的一系列赔偿责任。

  惊悉遗体已火化

  就在小海的父母打完系列官司,认为小海可以入土为安的时候,去年5月18日,他们突然得到一个震惊的消息:早在2002年7月18日,也就是小海死后的3个月后,花都殡仪馆就已经擅自火化了小海的尸体,而且是按无名尸火化的。

  小海的父母认为,殡仪馆在有关部门对小海的死亡事故查处过程中,没有通知家属就擅自火化了小海的尸体,剥夺了小海父母的知情权和最后探望的权利。

  去年6月2日,小海的父母向花都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殡仪馆返还还能确认是小海的骨灰,并赔偿精神损失等共计7.2万元。

  殡仪馆提出反诉

  花都殡仪馆则向法院提出反诉称,小海的尸体在殡仪馆存放后,殡仪馆曾几次给家属打电话,催促办理交费处理火化的手续,但是家属拒不合作,致使殡仪馆将小海的尸体保管了96天才火化。按照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特殊情况的遗体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

  殡仪馆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小海的骨灰还在殡仪馆存放,殡仪馆同意返还骨灰,但要求小海父母支付拖欠的1万多元尸体保管费。

  花都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殡仪馆的做法没有过错,小海父母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而殡仪馆要求小海父母支付1万多元殡葬费用能提供合理收费依据,对返还小海骨灰则双方没有争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小海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侵权

  小海父母上诉到广州中院,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同时判令殡仪馆赔偿各项损失合共6.2万元。

  广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殡仪馆火化小海的尸体,应履行遗体确认、家属签字等各种火化遗体的手续。家属对亲属尸体火化前进行瞻仰、告别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小海的父母作为家属对尸体火化有知情权,殡仪馆在火化前应履行告知的义务。根据电话录音,殡仪馆曾通知小海家属来交费,却不能证明曾通知火化。因此,法院认定殡仪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认为,花都殡仪馆没有告知小海父母遗体火化的时间,导致小海父母不能瞻仰、告别,侵犯小海父母知情权,造成小海父母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因此法院酌情判殡仪馆赔偿小海父母精神损失3000元,一审法院其他部分的判决则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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