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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实病人过敏史医生用药存在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2:48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倪杰通讯员胡海容报道病人在用药后发生过敏反应,尽管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生在诊断时未仔细核实病人的过敏史,医院仍应承担30%的责任。

  田田今年15岁,去年2月24日因呕吐、发热前往本市东部一家大医院内科急诊,医生给予田田头孢哌酮4.0克及灭滴灵200毫升静脉滴注。次日复诊医生再次给予同等剂量头孢哌酮及灭滴灵静脉滴注。

  此后,田田因左上唇外伤后血肿又到该医院急诊,被诊断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田田曾有过青霉素皮试阳性的记录,而头孢哌酮可以发生血小板下降等不良反应,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慎用。

  为此,田田以医院用药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医院则辩称,田田家长未提供头孢类过敏史,按常规无需药敏试验。而鉴定机构也认为这次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应负有合理治疗的义务。田田及其家属并非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没有必要主动提供其有过敏史的情况,而应由医生主动进行核实。

  医院在不清楚田田是否存在的药物过敏史的情况下,使用头孢哌酮抗生素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赔偿病人85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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