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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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4:5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增加了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昨天表示,公司法是对现行法律比较全面的修订,对原有条款几乎都作了实质性修改。
安建称,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赞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也有意见认为,“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这就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立法机关反复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做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修订后的公司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