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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统一判罚尺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6:4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实习生曹斌记者殷骏)

  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决定,昨天,我省高级法院有关人士表示,这有利于统一各地死刑案件的判罚尺度,也能保证死刑复核程序纠错功能的有效实施。最高法院前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收回死刑核准权。为此,最高法院还将增设3个刑庭,专门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

  记者从省高级法院获悉,除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贪污贿赂及毒品犯罪外,我省高级法院曾获得最高法院授权,可直接对多种死刑犯罪作出终极裁判。这些死刑犯罪包括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常发暴力案件。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我省高级法院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一样,将不再对部分死刑案件作出终极裁判,而仅能以二审法院的角色出现。即一审判死刑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由地方高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宣判死刑后,必须再报最高法院予以核准。

  最高法院为何要收回死刑核准权呢?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必须经过复核。因此,死刑复核是作为一道独立程序存在,目的是坚持少杀、慎杀原则,防止错杀。而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后,地方高级法院一般都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并进行。此外,不同的地方高级法院,对相同类型的案件也会作出不同的判罚。

  死刑核准权被收回,我省高级法院如何应对?该院刑二庭一负责人表示,他们在等待最高法院详细规定的出台。不过,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地方高级法院的影响还体现在案件的审理期限上。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别情况外,二审案件应在1个半月内审结,但由于对死刑复核程序期限未作规定,因此,在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并进行时,对案件的具体期限并无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被收回后,地方高级法院仅作为二审法院出现,就必须严格遵守审限。记者获悉,我省高级法院正在制定相关规定,来应对这一情况。

  但也有法律人士表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复核死刑时间较之现在可能会有所延长。

  新闻链接:

  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历史

  1983年9月,最高法院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1991年6月,最高法院发出《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此后,最高法院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又陆续授权给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等地高级人民法院。

  1997年1月,新刑法正式实施。当年9月,最高法院又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依旧将部分死刑核准权授权给地方高级法院。

  小资料:

  国外死刑制度

  目前,在美国尚有30多个州保留死刑。虽然没有死刑复核程序,但对上诉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从一审打到二审,再从二审打到三审四审,直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因此,美国一个死刑案官司往往会打上许多年。

  此外,在这些国家,死刑执行程序是一个行政程序,即有的死刑犯在面临执行时,可以向州长、总统等申请赦免。行政长官则有权赦免,不对其执行死刑,而进行终身监禁。(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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