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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无罪改判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7:16 红网-湖南日报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最近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判决书,认定该院指控的该县教育局原副局长向国忠等3人贪污罪成立,分别判处向国忠等3人有期徒刑不等。

  2003年,桃源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教育局副局长向国忠、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郑树清、教育局人事股副股长陈咏贪污一案立案侦查,查明3人利用分别担任桃源县教育局分管公司的副局长,教育局下属的桃源县校办企业公司经理、副经理的职务之便,共同贪
污公款15.5万元私分的事实。该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郑树清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向国忠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陈咏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3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认为上述校办企业公司虽由桃源县教育局成立,但该局并未投资,而是由3人借钱启动并进行经营的。根据公司组织章程规定,郑树清、向国忠、陈咏有权以福利、奖金的形式支配部分利润,故3人分发公司利润15.5万元不属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原判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当。据此,撤销桃源县一审判决,宣告郑树清、向国忠、陈咏无罪。

  省检察院认为常德市中级法院判决不当,于2004年10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郑树清等3人担任校办公司负责人的职务是该县教育局任命的,3人在校办公司履行职责属于公务;3人既在校办公司任职又是教育局干部,工资、资金均由教育局发放,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3人非法占有的是校办企业公司的公共财产,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要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树清、向国忠、陈咏系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因此,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李振华钟建平 雷晓敏 何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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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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