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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房父抵押儿出卖 买房人叫苦连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9:10 锦州日报

  家住太和区的刘成买了一处住房,可到搬迁入住时,却受到他人的阻碍,禁止其入户,刘成感到自己花钱买的房,有权入住,就以自己受到妨碍向太和区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不料,他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被驳回,这又是为什么呢?

  2005年3月上旬,刘成与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宋某将位于太和区大薛乡的两间住房,以9000元卖与刘成。之后,刘成将房款交给了宋某,并应
其要求,让宋某的奶奶在此房再无偿居住3个月。宋某同时将锦州市铁路分局土地管理站于1990年9月25日与案外人陈玉签订的“占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交给了刘成。

  3个月后,宋某的奶奶搬出此房,刘成收拾屋子准备搬入时,却被一个叫李民的人阻止,李称,该房已被宋某的父亲抵押给自己,无奈,刘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排除李民的妨碍。

  事后法院查实,原、被告所争执的两间平房无正式房照,原所有权人为案外人陈玉,1994年5月陈玉将该房卖给了案外人宋某的父亲,2003年宋父因做买卖欠被告李民款而将该房屋抵押给了他。

  在诉讼中,被告李民称此房是案外人宋某的父亲所有的,因宋父欠其钱已将此房抵押给自己,而原告刘成认为,此房已卖与自己,有权入住,被告的行为是无理妨碍。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只向法院提供了与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而未能向法院提供卖房人宋某对该房享有的所有权,而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只能是在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提出,故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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