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女友与人通奸实施敲诈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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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0:58 乌鲁木齐晚报 | |||||||||
(新疆都市报 见习记者 安正康) 张某借女友与别人通奸实施敲诈,10月25日,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4月2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来到乌鲁木齐市北京路准葛尔小区
柳某当场书写内容为“今借张某2万元人民币”的两张借条交给张某,并承诺当日先兑现其中一张。受害人柳某于当天10时30分离开。 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新医路附近约好的地方。他从受害人柳某手中接到2万钱后,被公安警察当场抓获。 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敲诈他人人民币4万元(其中2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责任编辑:高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