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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癌却被化疗 病人怒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4:40 新民晚报

  年近六旬的胡先生持上海华东医院数年前的诊断结论“肺癌脑转移”,认为该诊断是误诊,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要求医院赔偿51.2万余元。然而,静安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对胡先生的起诉不予支持,这究竟是为什么?

  患者一度有过绝望念头

  2001年8月13日,胡先生经某医院胸片检查,诊断为“右肺中央型肺癌”。同年8月27日,胡先生因四肢抽搐、意识丧失被华东医院急诊收治入院。华东医院对胡先生进行了检查后,见其头颅内多处病状,考虑到其他医院已诊断出“肺癌脑转移”,便对胡先生进行全身化疗及脑部放射治疗等。

  3个月后胡先生出院。之后,胡先生向上海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提出质疑。静安区医学会于2003年3月13日,组织医患双方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为:胡先生“支气管肺癌、脑转移,诊疗过程中无违反诊疗常规,不属医疗事故”。双方收到鉴定书后,均没有再提出异议。

  被医生贴上癌症“标签”,胡先生说,他曾“一度产生了绝望念头”,可2年过去了,他居然还平静地活着,这使他对医生的诊断再次有了疑心。

  医院辩称自己没有过错

  去年10月及今年2月,胡先生两次在医院诊断,均被诊断患“肺炎、脑梗塞”。这时,胡先生简直气不打一处来,今年6月6日,他把华东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巨额赔偿。

  胡先生表示,自己未患癌,却被华东医院放化疗,对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更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华东医院则辩称,胡先生在来华东医院就诊前,已被其他医院诊断为肺癌,对胡先生作进一步检查后,也发现胡先生的脑部有多处病状,才对胡先生进行了化疗。而且,2003年的医患纠纷鉴定证明,医院在诊疗中无任何过错。结论出具后,胡先生并无异议,至今已超过了二年时间,其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患者缺乏有力证据

  法律讲究的是“铁证”。法院审理后认为,属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患者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是医院在诊疗中有过失为前提。2003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证明,医院在诊疗中无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胡先生在之后两年多的时间内,未与华东医院进行交涉,现仅以2004年10月18日及2005年2月26日的“肺炎”诊断结论,断定医院有过失,缺乏充足证据,因此对胡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法官点评】

  本案中的胡先生,被医生诊断为“肺癌脑转移”,却大难不死从“地狱”里爬了回来,发现新近的诊断是肺炎、脑梗塞,内心一定不是滋味,引起诉讼情有可原。

  但是对胡先生的同情,不能左右他的官司输赢。要求医疗赔偿,前提是医疗单位在医疗诊断过程中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虽然胡先生后来的诊断结论是肺炎,但也不能推断先前诊断的肺癌一定是错误的。因此,胡先生的赔偿案件的败诉,输就输在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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