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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清个税费用扣除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8:5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 通讯员曲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表决通过,在提到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时,人们常用“起征点”一词。而昨日本市税务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尽管“起征点”的说法比较顺口和易于理解,但从税收专业角度看“起征点”和“费用扣除额”是有根本区别的。

  据介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纳税人所得的情况
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办法,也就是说,目前工薪所得税前扣除的1200元属于减除费用,而非“起征点”。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应就其收入全额纳税。如果把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误称为“起征点”,那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只要达到或超过1200元,就应该全额纳税,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例如王某8月份取得工薪收入1201元,如称其为“费用扣除额”为1200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为1元;若称“起征点”为12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元,据此计算税额显然是不相同的。

  税务部门测算,一个月收入为1600元的普通职工,如果算上其应该免税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四金”免税项目,其实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除本市规定的1200元外,还要据实扣除400元左右,也就是说该职工实际享受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要比我市规定的1200元要高,按此标准计算,月收入越高的职工实际享受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也越高。目前我市的“费用扣除额”标准,高于城镇职工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水平,比较符合当前我市居民实际负担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确定后,我市个税“费用扣除额”也将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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