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装修一套房 尾款拿不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8:57 今晚报

  本报讯 一装饰公司将自己对一业主索要装修尾款的权利让与他人,而当受让人向该业主索要欠款时遭到拒绝。为此,受让人将该业主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一审判令业主一次性偿还工程款2311元。

  原告苏某诉称,其接受某装饰公司的债权转让2311元人民币,并于今年7月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张某,后张某始终未与他联系且未表示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
张某给付工程款2311元,同时将装饰公司列为第三人。

  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当初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装饰公司干了半个月就自动撤离了,工程延期且装修出现问题,需要赔偿维修,故不同意苏某诉请。第三人某装饰公司述称,工程是按期完工的,装饰公司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问题,不同意赔偿。至于维修问题,因为张某未交齐工程款,不同意维修,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先交齐工程款。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查明,张某与本市某装饰公司于2003年10月7日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张某装修房屋,总工期35天,合同总价款1.75万元,保修期为2年;补充协议约定,张某应严格按照主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来履行,如逾期支付,装饰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保修及维修行为,且保留其他相关权利。在施工中期,经张某与装饰公司确认合同价款减少了189元,总计1.73余万元。后张某共支付装修工程款1.5万元,尚欠2311元。2004年5月20日,装饰公司向张某发出了工程尾款催付函。今年1月10日,该装饰公司与苏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张某所欠的2311元债权转让给苏某。苏某于同年7月7日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了张某,张某收到通知,但未向苏某付款。

  法院认为,张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装饰公司如期交付了工程,张某应当承担如期付款的义务。装饰公司与苏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苏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张某应当向苏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关于张某主张的维修问题,虽然成立,但是在张某与装饰公司的补充协议中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时装饰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保修及维修行为,据此,装饰公司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关于涉诉装修工程的修理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张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王琪 任璐)

  相关链接: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履行期限届至后,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