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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摔伤协和医院赔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0:34 新京报

  法院终审认定,医院未设警示标志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张先生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期间,从台阶上摔倒导致六级伤残,伤愈后他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认定,协和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张先生4万元损失费。

  2003年8月23日凌晨6时,在协和医院住院的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到住院部楼下散步。医院录像显示,当张先生坐在住院部楼下台子上休息时,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向后摔倒,跌落到身后约三米高的台阶下,当场昏迷。经检查,摔伤造成张先生颅脑骨折、脑脊液漏,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在住院期间自行到病房外活动而受伤,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未在患者正常活动的院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尤其是未在高达三米的台阶上设立安全标示,属于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应对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协和医院赔偿张先生损失费4万元。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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