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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失物有偿归还?无偿归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1:01 石狮日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这是许多人打小起就会哼唱的一首童谣,它教会我们捡了东西要归还,做到拾金不昧。然而,昨日市民谷先生遇到的事却让他十分不解,并对拾金不昧这种道德观念有了新的看法。事件回放

  昨日上午8点左右,谷先生骑车至伍堡村加油站附近时,不慎将厂里的一份重要资料遗失。半小时过后,有个老汉打通了他们厂的电话说,资料被他捡到了,要谷先生去取,当
谷先生到达约定的地点时,老汉却开口向他要400元的报酬,否则资料就不给。当时谷先生身上并没带那么多钱,而且400元的报酬对于打工的谷先生来说无疑太高了。无奈之下,谷先生只好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同志告诉他说,那老汉索要的金额并不构成敲诈无法立案。对此,谷先生十分不解,不都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吗,为什么到了他这却变了味呢?

  今年7月,国家发布了《物权法》草案,其中第一百一十七条这样写着:“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对此,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对于此事的看法,有两种较为明确且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观点一:拾金不昧是美德,不应庸俗化

  泉州某高校的一位老师说,拾金不昧千百年来一直作为一种传统美德来规范人的社会行为,即使是实行市场经济、变更了许多传统观念的今天,拾金不昧仍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主动要求取得补偿、索要报酬,这违背了传统的社会公德,如果什么事情都要用金钱来衡量的话,无疑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的行为庸俗化。我们应鼓励这种道德观念传承,而不应让它随着物欲的膨胀而逐渐没落。

  观点二:有偿归还是可以理解的

  石狮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说,由于《物权法》只有草案,还未真正立法,所以从法律上讲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不能作为依据,同时,由于该老汉索取的金额不大,其行为难以构成敲诈,未违反法律规定。他指出,遗失财物,失主本身有过错,应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拾得人既然尽了保管义务和寻找失主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因自己的劳动而收取合理的报酬是可以理解的。另外,由于谷先生遗失的资料价值不好计算,而老汉要求的数额按目前石狮的生活水平算也不太大,因此在定性上存在难度,只能看做是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见习记者肖蕙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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