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暖”热线 昨天陈欠问题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6:4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肖易寒刘炜佳)企业已经正式破产了,属于原企业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为何还要求居民必须交? “问暖”热线开通的3天里,本报共接到热线电话150多个,经过初步统计,此类问题相对集中。
昨日,沈阳市供热办工作人员张阳表示,根据沈供暖(2003)17号《关于居民住宅采暖收费的若干规定》,对已经办理正式破产手续的企业,其原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决书的相关内容执行。供热单位不应向用户收缴其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 “由于此类问题反映相对集中,我们已经向沈阳市供热办相关领导汇报了此事,尽快解决。”张阳说。 另外,根据昨天的热线统计,下面这些问题也是读者比较关心的: ■王女士问:我家房子有阳台,而且阳台没有封闭,不知道阳台应不应该算到采暖费面积里? 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缴费,一般阳台面积都包括在建筑面积内。 ■赵先生问:居民楼窗改门后的 采暖费应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答:居民住宅供暖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张女士问:我是困难企业的失业人员,请问我能享受采暖费补贴吗? 答:不能。困难企业一般职工,按其住房应补贴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9.5%给予补贴。对已经买断工龄、并轨等与原企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按有关安置规定办理手续后,应由个人承担采暖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