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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行窃时触电致残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8: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新华社兰州10月28日电甘肃天水市一起拖了两年多时间的少年行窃致残案最近终于有了结果:与少年致残有关的两个单位被判向少年赔付21万多元。这起在当地引起极大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03年1月14日,天水市一小学11岁的学生樊樊(化名)与同伴等5人在途经该市秦州区自由路天水市歌舞团时,一名同伴对樊樊等说,这个单位的厨房顶有废铁,
大家去拣了卖钱上网。之后,5人开始爬墙进入院子。樊樊在从天水永康房产公司设立的10千伏变压器防护设施的缺口靠近围墙垫了1米多高的砖后往上爬。两手为借力抓到了变压器散热片上,被电击烧伤,后经鉴定为5级伤残。

  樊樊家长、房产公司和歌舞团随即在如何承担樊樊治疗过程中的费用问题上起了争议。房产公司和歌舞团认为,樊樊被烧伤致残的主要原因是樊樊等想进入院内行窃,因此房产公司和歌舞团两个单位并不需要负担其治疗费用。

  于是,争议双方上法院打起了官司。2003年,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樊樊治疗过程中已发生费用59167.54元的65%、约38400元,歌舞团赔偿总金额的20%、约12000元。对于樊樊所要求的继续治疗的费用、伤残补助费等,因其当时处于继续治疗阶段,法院让其治疗终结及伤残等级评定后另行处理。2004年底,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再次赔付樊樊16万余元。

  接到判决书后,房产公司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水中院审理后认为,致樊樊触电伤残的悬空安装高压变压器系房产公司设置、维护的供电设备。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变压器上或旁边设立警示标志,并有一定高度的围墙或护栏与外界相隔,同时禁止在变压器下面堆放垃圾或在其附近进行建筑。可房产公司却疏忽大意,不仅未设立警示标志或护栏,对变压器台架下堆放的大量建筑垃圾也未及时清理,故应当承担樊樊触电致残的主要赔偿责任。

  天水市歌舞团将其原与变压器间距较大的围墙移至与变压器紧邻处,致使樊樊爬上墙头时触电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樊樊触电时年仅11岁,缺乏高压电及运行中的变压器是否会造成人身损害的知识,其监护人有责任做好监护工作,同时对被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柏拓、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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