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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招供自称“有罪” 年轻教师险蒙不白之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9:40 云南日报

  被指控杀害女友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撒营盘镇荣成中学教师尚正伟,因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宣告其无罪。宣判后,昆明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便提起抗诉。近日,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尚正伟的有罪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准许了省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

  昨日,记者采访了尚正伟,他讲述了6次招供的全过程:办案民警车轮审讯,连续
15小时不给饭吃和不让他睡觉,他开始编造事实,违心地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

  6次招供15小时不吃不睡

  尚正伟在提到审讯的时候,流露出一种愤愤不平的情绪。他详细地向记者讲述了公安多次提审的情况。

  去年6月22日晚10时零5分许,禄劝县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尚正伟从学校宿舍传唤到县城一家宾馆。尚正伟回忆说:“民警把我带到宾馆后,他们并没有给我戴手铐,让我坐在5厘米见方的一个塑料凳上,这个凳子只能小孩坐,只要我稍微一动,民警就会朝我大吼:‘不准乱动’,甚至用手指戳我的脑袋。我在这个小塑料凳上整整坐了15个小时,直到我编造一些虚假事实招供后,民警才让我吃饭睡觉。”

  ●第一次审讯:“6月22日晚10时许,有两名民警开始对我进行审讯,要我把事情经过交代清楚,否则不许吃饭睡觉。”

  ●第二次审讯:“次日凌晨,审讯民警开始换了另外一批人。在这期间,民警一直没给我饭吃,也不让我睡觉,还指点我说,只要交代了,就让我吃饭、睡觉。”当时,尚正伟气愤地说:“我没有杀人,难道要让我编吗?”

  ●第一次有罪供述:23日凌晨2时许,尚正伟说:“当时我实在撑不住了,心想反正人又不是我杀的,就开始编造杀人故事,想早点结束审讯。当时民警问我,杨某死的时候,头向哪个方位?我把前、后、左、右都说了。最后,民警就说怎么可能是左嘛,明明是右。我只好改说是右。”

  ●第二次有罪供述:“当我编造‘对’了后,民警说这就对了嘛!随后,民警又问我作案时间,说大概12点左右吧。我随口就说是5月30日零时47分。问到死者当时穿的衣服,我说因为先前问过同事了,知道杨某当时穿的是自己用毛线编织的裙子,上身是红色T恤。”

  ●第三次有罪供述:尚正伟说:“23日中午,民警送来一碗米饭。他们把米饭摆在桌上,我早已是饥渴交加,可他们就是不让吃。下午2时30分许,审讯的民警换了四五批。这时,他们才让我吃饭,可饭早已经冷了,民警用开水泡了一下就给我吃了。吃过饭后,他们才让我睡觉。”

  ●第四次有罪供述:“大约睡了3个多小时,民警又把我弄醒,开始第四次审讯。审讯依然在宾馆里,他们认为我讲的不够客观,重新问了一些细节性问题,如死者衣服颜色等。当我说的时候,他们不时会用‘这还差不多’、‘大概是这样的吧’之类的话来诱导。24日凌晨4时许,民警才让我再次睡觉。”尚正伟被传唤至宾馆审讯期间,他一共作了4次有罪供述。去年6月24日清晨6时许,尚正伟被民警叫醒他准备指认现场。这时,尚正伟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告诉县公安局一领导,说所有的话都是自己编的。6月24日上午11时许,民警第一次把手铐给尚正伟戴上,带他去指认现场。随后,民警把他送到了禄劝县看守所。尚正伟说:“我当时并不是特别害怕,因为我没有杀人,想着关个10多天可能就放了。”

  ●第五次有罪供述:6月25日下午,尚正伟第一次在看守所被提审。尚正伟说:“当时很害怕他们打我,就慌称人是自己杀的。”

  ●第六次有罪供述:6月30日,公安机关再次提审尚正伟,他仍然作了有罪供述。

  律师辩护发现案情疑点重重

  去年7月5日,尚正伟被正式逮捕。

  同年8月25日,检察院发给他律师委托告知书,告诉他有权委托律师。

  今年2月,尚正伟的父母来到禄劝咨询律师,几经周折找到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鹏。

  王鹏律师查阅卷宗后发现有多处疑点:首先,证人唐某证实当晚12时许,见尚正伟宿舍的灯亮着;证人王某证实与被害人杨某住同一院子,30日凌晨1时许回宿舍,于2时许才睡觉,但他没有听见任何动静。而死亡时间分析证实杨某的死亡时间为去年5月29日21时至30日7时之间,将证人看见杨某吃米线的时间到证人发现杨某尸体后报案的时间推断为死亡时间,不具有严密的法医学特性。而且从现场物证看,杨某被害时的衣着与吃米线时的衣着情况一致,在此时间段内不排除杨某在吃完米线之后回宿舍的过程中遭遇侵害的可能性。

  其次,被害人杨某手机和一个小挎包,在案发现场及被害人杨某宿舍均没有发现,这些重要物证均不在案,没有证据证实手机的通话情况。

  再次,被告人尚正伟称用连裤袜勒杨某的颈部,而尸检报告反映死者杨某的颈部并没有明显的勒痕,但死者杨某的气管、支气管内有胃内溶物,口腔内粘附有呕吐物,导致死者杨某机械性窒息的直接原因不清楚。另外,在案发现场发现的黑色鞋带等与本案有无关联性难以判断。尚正伟有罪供述的细节以及被害人衣着情况等事实的陈述是前后矛盾。且有4次有罪供述是同一天在公安机关连续不断讯问下作出的,调查取证有违法行为。

  第四,起诉指控被告人尚正伟将杨某顺水沟向北面拖了30余米,这又与尚正伟供述拖了10多米相矛盾。且其与被害人杨某系恋人关系且早已

同居,证人赵某证实两人平时关系很好,其作案的主观动机不明确。

  面对庭审他反显得十分平静

  今年3月30日,昆明中院第一次在禄劝开庭审理此案。尚正伟说在进入法庭的时候,他在旁听席上看见了杨某的哥哥和姐夫,还有很多亲戚。他也见到了自己的父母,但是他没有哭。尚正伟说:“因为我是清白的,我没有对不起谁。”法庭上,面对女友的父母,他也很坦然。

  据尚正伟介绍,女友的父母在法庭上只是提到女友一周前回家很开心,因为他要去提亲,还说了他们一起买手机的事,没感到对方有仇视情绪。尚正伟说:“我在法庭上说了所有该说的话,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定会还我一个清白。”

  公正判决单凭口供不能定罪

  昆明中院认为,在本案中,指控证据由于在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的确定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疑点和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难以印证尚正伟曾经的6次有罪供述,更不能独立证明其杀死杨某的行为,且被告人尚正伟已经翻供,使本案缺少定罪根据,遂于今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宣判尚某无罪。听到“无罪释放”4个字,尚正伟百感交集,不知道该说什么好。想起从去年3月到今年6月这些日子,他几乎天天失眠。想着万一有什么失误,自己一辈子就完蛋了。现在他终于自由了,他是无罪的。他一再重复着一句话:“感谢法官还我清白,谢谢。”签判决送达书时,他说自己手都抖了,法律终于还他清白了。但签完字后,法官告诉他,现在还不能放他出去,因为检察院或许会抗诉。尚说自己的心当时又悬了起来。今年7月14日下午刚吃过饭,管教告诉他可以走了,他被释放了,并于当天下午6点多,亲手把他交给了他父亲。7月16日,尚正伟见到王鹏律师的第一句话就是:“王律师,谢谢!谢谢你的救命之恩!”当记者问到他有没有想过以后的生活时,尚正伟有些激动,他说这件事对他影响太大了,让他失去了太多。本来自己正在自考,这一年错过了两次机会,失去的时间是没法弥补的;而且也会影响到他以后的生活,包括感情,尤其是他的声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而且,对他的父母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记者采访中也见到了尚正伟的父亲,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一身深蓝色的衣服,一双黄胶鞋,满脸的皱纹,却依然固执地陪着儿子,坚信儿子的清白。难以想象这一年多是什么支撑这个老人挺过来的,也许是对自己儿子的信任吧!

  高院裁定准许省检撤回抗诉

  当昆明中院一审宣判尚正伟无罪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

  审理中,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是撤回了对尚正伟的抗诉书。省高院认为,省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原审被告人尚正伟无罪,附带民事的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没有依据。于是,准许省检察院撤回抗诉,并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上诉请求。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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